法規名稱: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
  環境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
  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五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在申請設置基地面臨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書件(應由建築師簽章)
      :
      1.位置圖: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
        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註明
        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謄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建築物使用執照。
      4.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
  。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照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條
  規定者,應依第四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已依交通部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路八十八字地0五六七八二號函核定之「台灣省
  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一: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旅館名稱負責人姓名電話
旅館地點及地段地號□□□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面積平方公尺總樓地板
面積平方公尺建蔽率容積率
建築構造概要層數:地下層地上層高度:公尺客房數及類別單人房:間雙
人房:間,共間套房:間其他:
檢附文件□一、位置圖(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及比例尺)
        □二、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
              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申請設置基地面前
              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三、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註明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三個月內取得者有效)(土地登記
              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既有建築物)
              )。
        □六、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以八個月內取得者有效)。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
        □八、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九、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申請人:(簽章)電話:通訊處:
附件二: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表
申請人姓名基地座落
審查事項檢附文件審查結果
符合不符
一、申請書
二、位置圖(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三、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
    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註明用途
    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六、土地權利證
明文件(以三個月內取得者有效)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既有建築物)
七、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以八個月內取得者有效)
八、建築物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
九、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十、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審查結果□核准設置□不合要件不予核准□文件資料尚須補正:備註審查
結果請分別於「符合」「不符」欄內填「ˇ」。
局長副局長技正課長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