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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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本縣體育人才,激勵運動競技士氣
  ,提高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凡在本縣設籍並於申請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有下列情
  形者,得申請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學(助)金)。
  但縣內各級學校之學生及教練,不受設籍之限制。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
      人競賽前八名者。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各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具年
      度代表性錦標賽,或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所訂之國際性各種運動錦
      標賽及邀請賽(友誼及訪問賽除外)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
      前八名者。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獲團體錦標
      前六名或個人競賽前八名者。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
      前八名者。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項目破大會
      紀錄,或參加國內外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打破全國紀錄,經中華民國
      體育總會審查通過,持有證明文件者。
  六、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二類競賽項目、全國田徑賽、大專院校
      運動會、國軍運動會、各地方議會各項錦標賽,獲團體錦標或個人
      競賽前六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七、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省單項協會舉辦之年度代表性比賽(以亞洲
      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為限)獲團體前三名、個人競賽前四名或打破各
      該項紀錄者。
  八、代表本縣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學校運動聯賽獲全國或全省總決賽團體
      前四名或個人前六名者。
  九、代表本縣參加彰化社會教育館、臺中師範學院輔導區、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臺中體育場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中部地區運動競賽,獲團體
      錦標前二名、個人前三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十、參加本縣運動會或國民中小學聯合運動會、中小學田徑賽各單項競
      賽打破大會紀錄者。
  十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勞工、社區、原住民、農民、身心障礙國民運
        動會,及全國趣味性、休閒性或依年齡分級職業設限之運動競賽
        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十二、凡擔任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學校運動聯賽之教練均得比照
        其指導之運動員申請之。
  十三、年度表現優異之訓練教練,未得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申請本
        獎學(助)金者,得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奉縣長核定後發給之。
  十四、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之各項運動競賽,得依其競技層次,提
        請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核發獎金條款。

  本獎學(助)金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日,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件各
  一份向本府教育局申請。但前條第十三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書,國際比賽應由全國各該項協會出
      具證明文件。

  本獎學(助)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者:
      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第二名三萬元。
      第三名二萬元。
      第四名六千元。
      第五名四千元。
      第六名三千元。
      第七名二千元。
      第八名一千五百元。
  二、合於第二條第三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
      賽項目之規定者依附件規定辦理。
  三、合於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款各目標準核發外另增加發給
      二萬元。
  四、合於第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者:
      第一名五千元。
      第二名四千元。
      第三名三千元。
      第四名二千元。
      第五名一千五百元。
      第六名一千元。
      打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五千元。
  五、合於第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並打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除
      依前款各目標準核發外,另增加發給五千元。
  六、合於第二條第九款規定者:
      第一名二千元。
      第二名一千五百元。
      第三名一千元。
  七、合於第二條第九款規定,並打破各該運動大會紀錄者,除依前款各
      目標準核發外,另增加發給二千元。
  八、合於第二條第十款規定者發給二千元。
  九、合於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發給一千元。
  十、合於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之訓練教練,於個人項目以運動員獎學(
      助)金之二分之一發給,團體項目與運動員相同。
  十一、馬拉松及全能運動項目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規定
        標準加倍發給,團體項目以百分之六十發給。

  申請人除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全國
  田徑賽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外,在同一年內曾參加二種以上競賽者,
  僅得依第二條各款申請一次或一項,個人或團體皆受此項限制。接力比
  賽應以實際參加決賽者為限。

  為審核本獎學(助)金之發給,應設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審查委員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以下
  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主計室主任。
  三、教育局體育保健課課長。
  四、本縣體育會代表一人。
  五、地方熱心體育人士四人。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競賽項目,符合本獎學(
  助)金核發規定者,得由教育局局長報請縣長核定後提前頒發,並於召
  開審查委員會議時報告得獎名單。

  本獎學(助)金由本府教育局提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審查會通過經
  縣長核定後,函知得獎人。

  本獎學(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於本縣運動會中
  由縣長頒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