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實施國
民小學介聘分發公開作業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並配合本縣之實際狀況特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縣國民小學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
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服務,師院生之分發服務,缺額
教師之補實及代課、代理教師之介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之。
四、本委員會辦理第二條各項作業時由教育局長、主任督學、學務管理課
課長、人事室第一股(任免股)股長、政風室股長及申請委託學校共同
組成審查及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及公開作業之責,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
由縣長監督實施。
五、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教師介聘作業次序如下:
(一)現職及候用主任之介聘。
(二)超額教師之優先輔導介聘。
(三)教師之介聘。
(四)應屆公費師院生之分發。
(五)國小教師及代課、代理教師之甄選介聘(視需要辦理)。
六、本縣國民小學教師介聘及應屆師院生之分發公開作業程序如下:
(一)國民小學主任之介聘程序:
1.公布缺額。
2.申請介聘。
3.校長推薦。
4.審查積分。
5.公布介聘結果名單。
(二)國民小學教師之志願介聘程序:
1.公布缺額。
2.申請介聘。
3.學校推薦。
4.審查積分。
5.公開唱名完成介聘。
(三)應屆師範生分發程序:
1.定期報到。
2.舉行座談會。
3.公布缺額。
4.填寫志願。
5.公開唱名完成分發。
七、本縣國民小學主任介聘,第一輪作業由缺額學校校長就志願介聘該校
積分排列前五名主任中,審酌其工作表現個人意願,學校之社會環境等
,擇一推薦(第一輪推薦書如附表),第二輪作業則不受積分限制,對
各校所餘主任缺額,由校長就申請介聘者擇予推薦(第二輪推薦書如附
表),期能配合校長,領導教師,推展校務。
八、主任介聘積分表比照教師志願介聘申請表辦理,各缺額學校,校長應
於主任介聘作業以前函報推薦書逾期視為不推薦。
九、各國民小學主任經介聘後仍有缺額時,再由校長就本府主任候用人員
中擇予推薦(第三輪推薦書如附表),介聘時亦不受學校類型之限制,
如無儲訓合格之主任可介聘時,得由校長遴聘合格教師暫行兼代。
十、國小教師介聘方式,第一輪先由缺額學校就志願介聘該校教師中推薦
聘用(未推薦者列入第二輪),自第二輪起依積分高低公開唱名介聘。
十一、本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之優先輔導介聘順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教師之介聘參酌積分志願優先辦理,若無人志願優先介聘
時,則由學校報請本府辦理優先輔導介聘。
(二)超額教師之介聘以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為
原則,如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無法輔導介聘時
,得於鄰近之鄉、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調整之。
十二、為安定各校人事,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主任或教師介聘服務每學
年於暑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學年中各校遇缺,由代課、代理教師調派
。
十三、本縣應屆師院生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地保障名額保送生一律山地服務。
(二)設有特殊班或全盲生之學校遇有教師缺額時優先分發具有該類
科教師資格之應屆師院特殊教育系(組)畢業生。
十四、各國民小學教師平均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上者,保留二分之一缺額,
供分發應屆師院結業生。
十五、各國民小學教師或主任志願介聘申請表服務學校請依人事作業日程
表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受理審查,未經各校校長核章或逾期者不予受
理,申請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志願學校。
十六、教師介聘公開作業,由本府訂定日期及地點另函通知各有關學校轉
知申請介聘教師親自參加。
十七、本府辦理公開唱名介聘或分發作業,如有錯誤予於更正,如有質疑
,予於解答,但介聘作業一經完成,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
十八、本府辦理教師介聘服務及師院結業生分發後若尚有缺額待補時,公
開辦理甄選院按甄試名次介聘。
十九、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於三個月以內差假須雇用代課教師時,授權各
校雇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職畢業或高中職畢業有教學經驗者擔
任之。
二十、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及分發公開作業時函請臺灣省政府教
育廳、本縣議會及本縣記者公會派員列席指導。
二十一、本補充規定經本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推 薦 書
(請打ˇ註明)
□第一輪
□第二輪
□第三輪
茲推薦 國民小學 主任 君
介聘本校擔任以利推展校務。
此致
南投縣國民小學甄選介聘委員會
國民小學校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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