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0)教四字第0四七二四號函辦理。
二、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主任參加主任校長甄選之教育著作積分給分標準
如下:
(一)所撰寫之教育著作送本府研考單位審核者如下:
1.獲精神獎勵者:嘉獎乙次給積分0.五分;嘉獎兩次給積分一
分;記功乙次給積分一.五分。
2.獲獎金獎勵者:比照同級精神獎勵核計給積分。
(二)參加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舉辦之「臺灣省教育學術論文發表會」(
實施計畫刊登八十年秋字第五十七期省公報)經審核評列結果:
1.獲第一名者給積分三分。
2.獲第二名者給積分二分。
3.獲第三名者給積分一分。
4.獲佳作者給積分0.五分。
(三)每一件教育著作,如由二人以上共同研究者,按所獲獎勵予以平
均給分(小數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二位)。
(四)每件教育著作,同時獲得縣及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審核評定給予獎
勵者,以擇優採計一項(次)為限。
三、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主任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各縣市政府審核之
著作,仍按原核定應給積分予以採認。
四、本標準自八十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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