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
    附設幼稚園、補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含外聘)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
    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
    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參照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辦理
    教師甄選作業暫行注意事項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六條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有關代理教師之聘期,除兵缺外應自實際到
    職日起薪,最長至次年七月一日止。一年以上聘期,第二年之聘任應
    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予以續聘。暑假期間出缺職務之代
    理教師期以八月二十日以後依實際報到日起薪。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七、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
    計不超過九節;高級中學兼任不超過七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
    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及補校應合併計算。
    學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原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八、兼任、代課教師,按實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寒暑假除外)。
    但國定假日期間之兼任、代課節數仍予發給;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
    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亦同。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
    師授足每週最高基本節數者,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超時授課節數
    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
    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授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九、代理教師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
    惟「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予提敘薪級」。未具所
    代理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代課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或鐘點核支。長期代理教師
    待遇按月核支;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課者支領。

十二、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約
      僱人員辦理。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十三、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書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除懸缺代
      理教師外,其餘性質之代理代課,應於聘書中加註「如代理原因消
      失,應無條件解聘」。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加註外
      ,亦應載明代課期間以鐘點費計資或以日薪計資,服務起訖期間與
      成績是否優良、是否曾經公開甄選晉用亦應併予加註。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府訂定之補充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