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2.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3.提供地理條件不利地區學童特別照顧,保障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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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整併依據:教育部97年11月14日臺國(一)字第0970229540號函
示97年「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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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整併原則:
1.以學生能獲得最好受教環境與學習效果為前提,提供學生較寬廣的
文化刺激,增進同儕互動,促進學習效果。
2.確保原住民及山地、偏遠地區學生就學權益,考量當地部落社區文
化傳承及經濟發展等因素。
3.評估裁併校時,與當地社區民眾溝通協調,並獲得多數民眾同意。
4.整併之學校學生人數過少,且學生人數逐年流失及社區人口外移。
5.整併之學校鄰近有其他同類型學校。
6.整併之學校當地無大眾運輸工具,或交通車班次無法配合上(放)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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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併之學校教師安置方式:列入超額教師優先介聘方式,儘量安置教
師至鄰近鄉鎮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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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整併之學校學生方式:
1.實施期程:自98學年度起。
2.補助對象:被整併之學校學區內之學生。
3.補助項目、金額、期間:
(1)交通費:每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整,一學年補助九個月。
(2)保險費:每年每人新臺幣二千元整。
(3)學雜費及書籍簿本費: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一千元整。
4.補助年限:整併學年度前出生者(即裁併當年度九月二日以前出生
者),設籍且實際居住於當地學區,並就讀併入之學校,從就讀至
畢業為止,共計六年。
5.整併後遷入之學生除原設籍者外不予補助。
6.本縣已整併之學校,依原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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