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縣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以接受學
前特殊教育,特依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補充事項。
|
二、本作業補充事項補助對象為招收三足歲以上至未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
幼兒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之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每招收一名
,就讀一學期,補助該幼稚園(幼教機構)新臺幣五千元。
|
三、前點所稱之身心障礙幼兒須符合下列規定,並應每學期經本縣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安置就讀應予特殊教育者:
(一)為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之一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
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身體病弱並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應予特殊教育者
。
|
四、補助時程為每學期依據教育部規定時程辦理申請。
|
五、各園所申請本項經費時,應依教育部規定時程,將身心障礙幼兒相關
資料鍵入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始得核撥經費。如逾時未通報者,教
育部將不予補助。
|
六、本項補助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如教育部變更申請資格、補助、核
銷等相關規定時,應依教育部規定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