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為實施國民小學暨幼稚園介聘分發公開作業,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
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並配合本縣之實際狀況,特定本
注意事項。
|
二、本縣國民小學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
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三、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甄選介聘服務、師院生之分發服
務,缺額教師之補實及代理教師之甄選介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
四、本委員會辦理第三條各項作業時,由教育局長、副局長、學務課課長
、人事室任免課課長、政風室課長、縣教師會理事長及申請委託學校
共同組成審查及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及公開作業之責,以教育局長為召
集人,由縣長監督實施。
|
五、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作業次序如下:
現職及候用主任之介聘。
超額教師之優先輔導介聘。
教師之介聘。
應屆公費師院生之分發。
國小暨幼稚園教師及代理教師之甄選介聘(視需要辦理)。
|
六、本縣國民小學教師介聘及應屆師院生之分發公開作業程序如下:
國民小學主任之介聘程序:
1.公布缺額。
2.申請介聘。
3.審查積分。
4.學校推薦。
5.公布介聘結果名單。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之志願介聘程序:
1.公布缺額。
2.申請介聘。
3.審查積分。
4.學校推薦。
5.公布介聘結果名單。
應屆師範生分發程序:
1.定期報到。
2.舉行座談會。
3.公布缺額。
4.填寫志願。
5.公開唱名完成分發。
|
七、本縣國民小學主任介聘,由缺額學校校長就志願介聘該校主任中,審
酌其工作表現、個人意願、學校之社會環境等,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推薦,介聘時亦不受學校類型之限制,如無儲
訓合格之主任可介聘或無適當人選時,得由校長遴聘合格教師暫行兼
代。(推薦書如附表)
|
八、主任介聘積分表比照教師志願介聘申請表辦理,各缺額學校校長應於
主任介聘作業以前函報推薦書,逾期視為不推薦。
|
九、國小暨幼稚園教師介聘方式,由缺額學校就志願介聘該校教師中推薦
聘用。
|
十、本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之優先輔導介聘順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超額教師之介聘參酌積分志願優先辦理,若無人志願優先介聘時,則
由學校報請本府辦理優先輔導介聘。
超額教師之介聘以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為原則,
各鄉鎮市學校需保留二分之一缺額提供超額教師介聘二分之一缺額不
足時,應開放原保留之二分之一缺額供超額教師辦理介聘,如學校所
在地之鄉、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無法輔導介聘時,得於鄰近之鄉、
鎮、市轄內各國民小學調整之。
|
十一、為安定各校人事,本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主任、教師或幼稚園教師
介聘服務每學年於暑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學年中各校遇缺,由代課
、代理教師調派。
|
十二、本縣應屆師院生分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山地保障名額保送生一律至山地服務。
設有特殊班或全盲生之學校遇有教師缺額時,優先分發具有該類科
教師資格之應屆師院特殊教育系(組)畢業生。
|
十三、各國民小學教師平均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上者,保留二分之一缺額,
供分發應屆師院結業生。
|
十四、各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或主任志願介聘申請表,服務學校請依「
人事作業日程表」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受理審查,未經各校校長核
章或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請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志願學校。
|
十五、教師介聘公開作業,由本府訂定日期及地點另案通知各有關學校轉
知申請介聘教師親自參加。
|
十六、本府辦理公開唱名介聘或分發作業,如有錯誤予以更正,如有質疑
,予以解答,但介聘作業一經完成,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
|
十七、本府辦理教師介聘服務及師院結業生分發後,若尚有缺額待補時,
公開辦理甄選並按甄選簡章規定辦理介聘。
|
十八、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於三個月以內差假須雇用代課教師時,由各校
依據教育部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
十九、本補充規定經本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