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
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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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
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所安置個案之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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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安置費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
等,安置期間不足一月者,按實際安置日數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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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規定如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由本府安置之保護性個案,免收費。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者,收費三分之一。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以
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收費二分之一。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
倍以上,未達三倍者,收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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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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