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
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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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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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
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
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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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
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社會局。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之有疑似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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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置方式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
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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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
本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本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
會說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1.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
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
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2.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經民眾舉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位
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作業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
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另訂格式。
2.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法定罰則課處行政罰
鍰。
(五)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移人事
單位獎勵或懲處。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時,由
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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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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