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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
    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三、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
        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
        事務人員。

四、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
        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社會局。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之有疑似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五、處置方式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
        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六、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
        本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本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
        會說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1.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
          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
          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2.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經民眾舉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位
          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作業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
          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另訂格式。
        2.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法定罰則課處行政罰
          鍰。
  (五)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移人事
          單位獎勵或懲處。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時,由
          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