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發展,達到慰問社區總幹事
服務社區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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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其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遴選,
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府備查在案。
(二)社區理事、監事未有逾期改選情形。(為行政作業之需,社區理
監事改選任期計算以當年度十月底為標準)
(三)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法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報請本府備查
在案。
(四)本案補助以社區總幹事實際服務之任職期間為準,應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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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當年度十
一月十五日前函報補助明細表(欄位含編號、社區名稱、總幹事姓名
、在職月份、補助金額等)報請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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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發放作業將視本府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本縣
社區總幹事津貼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津貼各鄉(鎮、市)公所應納入年度預算內辦理,及依法辦理個
人所得稅扣繳。本補助款項應交由社區發展協會納入年度預算後,轉
交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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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規定領取津貼者,如經查明其資格已不符規定時,應註銷其
請領資格並繳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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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本要點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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