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升大、小復康巴士之服務品質,有效
管理駕駛員,促進民眾使用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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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小復康巴士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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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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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駕駛員應於接獲派車單後始得發車,並於駕車前實施安全檢查,以確
保行車安全,行車後應將車輛情況填報並告知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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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駕駛員應依指派時間、路線、地點駕駛車輛,並於返回本府後將車輛
停放於指定場所,不得藉故私用。如實際行駛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
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其所耗油量由駕駛人或使用者自行負擔,並
視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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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駕駛員應依派車單執行勤務,若當日無派車,應於駐點待命,不得擅
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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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除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核准停放於府外地點者外,均應停放於指定
地點,由管理單位集中統一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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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駕駛員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若違反交通安全規定則相關之
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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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駕駛員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保持車輛安全及車內外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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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車輛如有異狀或損壞,駕駛員需向管理單位回報,並負責後續維修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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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遇交通意外事故,除保險公司相關理賠金額外,經鑑定為駕駛員
人為疏失(如酗酒)所致者,不足部分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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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駕駛員一般請假,應於前三天申請,特殊狀況除外(如住院),申
請核准後始得生效。駕駛員請假天數及相關規定依本府臨時人員工
作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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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駕駛員應有之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薪資待遇依本府人
事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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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應業務需要,經駕駛員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延長工作之時間,以發給工資為原則
,預算不足時,採補休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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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內,駕駛員應表明續任工作之意願,以作為管理
單位,核辦續僱之參考,若遲未以書面表明意願,視為無意願接受
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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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駕駛員具有下列情事之ㄧ,管理單位得採停止派予勤務、接受教育
訓練、暫派其它工作等方式辦理,並列入續僱之參考。
(一)擅自更改接送時間,未回報管理單位。
(二)未準時接送個案,逾三十分鐘,未告知個案。
(三)服務口氣不佳,與民眾發生爭執,遭投訴。
(四)刁難民眾,致日後不敢使用此項服務。
(五)無法聯絡,影響勤務調派。
(六)車上抽菸、嚼檳榔等不當行為,影響本府形象。
(七)違法超速情形嚴重。
(八)擅自使用公務車輛作為私用。
(九)其他嚴重有損本府形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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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情事,經查證屬實視情節予以議
處,若觸犯刑法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一)駕駛員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二)駕駛員不得無故脫班、藉故拒載或勸說乘客自行返家。
(三)駕駛員應依照派車單內容,載送乘客,行車路程中不得應乘客
之額外請求,作非本項車輛用途、目的之使用。
(四)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
(五)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六)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如有
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七)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前款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
,並盡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
,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本項服務尚未採行收費制度前,駕駛員不得藉故向乘客(民眾)收取
任何費用,如違反經查證屬實者,駕駛員立即解職,並函送司法機關
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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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駕駛員執行勤務,肇事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得停止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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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駕駛員考核,考核內容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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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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