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大、小復康巴士駕駛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升大、小復康巴士之服務品質,有效
    管理駕駛員,促進民眾使用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小復康巴士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四、駕駛員應於接獲派車單後始得發車,並於駕車前實施安全檢查,以確
    保行車安全,行車後應將車輛情況填報並告知管理單位。

五、駕駛員應依指派時間、路線、地點駕駛車輛,並於返回本府後將車輛
    停放於指定場所,不得藉故私用。如實際行駛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
    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其所耗油量由駕駛人或使用者自行負擔,並
    視情節予以議處。

六、駕駛員應依派車單執行勤務,若當日無派車,應於駐點待命,不得擅
    離職守。

七、車輛除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核准停放於府外地點者外,均應停放於指定
    地點,由管理單位集中統一調派。

八、駕駛員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若違反交通安全規定則相關之
    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九、駕駛員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保持車輛安全及車內外清潔。

十、車輛如有異狀或損壞,駕駛員需向管理單位回報,並負責後續維修事
    宜。

十一、如遇交通意外事故,除保險公司相關理賠金額外,經鑑定為駕駛員
      人為疏失(如酗酒)所致者,不足部分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十二、駕駛員一般請假,應於前三天申請,特殊狀況除外(如住院),申
      請核准後始得生效。駕駛員請假天數及相關規定依本府臨時人員工
      作規則辦理。

十三、駕駛員應有之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薪資待遇依本府人
      事任用規定。

十四、為應業務需要,經駕駛員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延長工作之時間,以發給工資為原則
      ,預算不足時,採補休假方式辦理。

十五、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內,駕駛員應表明續任工作之意願,以作為管理
      單位,核辦續僱之參考,若遲未以書面表明意願,視為無意願接受
      續僱。

十六、駕駛員具有下列情事之ㄧ,管理單位得採停止派予勤務、接受教育
      訓練、暫派其它工作等方式辦理,並列入續僱之參考。
    (一)擅自更改接送時間,未回報管理單位。
    (二)未準時接送個案,逾三十分鐘,未告知個案。
    (三)服務口氣不佳,與民眾發生爭執,遭投訴。
    (四)刁難民眾,致日後不敢使用此項服務。
    (五)無法聯絡,影響勤務調派。
    (六)車上抽菸、嚼檳榔等不當行為,影響本府形象。
    (七)違法超速情形嚴重。
    (八)擅自使用公務車輛作為私用。
    (九)其他嚴重有損本府形象之情事。

十七、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情事,經查證屬實視情節予以議
      處,若觸犯刑法函送司法機關究辦:
    (一)駕駛員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二)駕駛員不得無故脫班、藉故拒載或勸說乘客自行返家。
    (三)駕駛員應依照派車單內容,載送乘客,行車路程中不得應乘客
          之額外請求,作非本項車輛用途、目的之使用。
    (四)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
    (五)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六)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如有
          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七)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前款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
          ,並盡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
          ,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本項服務尚未採行收費制度前,駕駛員不得藉故向乘客(民眾)收取
    任何費用,如違反經查證屬實者,駕駛員立即解職,並函送司法機關
    究辦。

十八、駕駛員執行勤務,肇事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得停止續僱。

十九、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駕駛員考核,考核內容另定之。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