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緣起: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使用經法院緩刑宣告之犯罪行為
人向本府公庫支付之款項於本府推展兒童及少年保護、兒少性交易防
制、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防治暨推動保護性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保護
等相關保護性業務,經本府九十九年度第三次兒少福利委員會決議辦
理開設專戶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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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
本專戶經費來源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命犯罪行為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向公庫支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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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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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用途: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即時強制,致民眾財產損失:保護性個
案需破門而入進行緊急救援時,其相關毀損物品之維修補償費用
,該物品之維修賠償以現金補償為原則,恢復原狀為例外。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保護性個案必要之
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之自費醫療及住院看護等費用及安置個案褓
姆費。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規定,本府安置個案
就學期間就學學雜費、受本府公費安置個案收出養之評估服務費
等。
(四)保護性社工員心理諮商輔導費。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因公訴訟律師費。
(六)召開重大保護性(兒虐、家暴、性侵)案件檢討或調查會。
(七)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兒少保護及兒少性交易等宣導
活動。
(八)其他事涉有關保護性個案及業務之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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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對象:
本要點主要補助對象如下,不包括一般民間團體。
(一)受本案開案服務及提供庇護安置之保護性個案。
(二)執行保護性個案服務之社工人員。
(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成員,包括警察局、衛生局、教
育處及社會處等之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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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得於年度中隨時提出,但仍須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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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支用: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即時強制,致民眾財產損失:保護性個
案需破門而入進行緊急救援時,其相關毀損物品之維修補償費用
,該物品之維修賠償以現金補償為原則,依該物品市價補償之。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保護性個案必要
之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之自費醫療及住院看護等費用及安置個案
褓姆費。
1.受本府依法提供保護之保護性個案其必要之精神治療及戒癮治
療自費醫療費用,原醫療院所所提供之醫療收據,經送國民健
康保險局確認係屬必要之醫療支出後,核實給付(實支實付)
原醫療院所。
2.有關保護性個案住院醫療期間,二十四小時住院看護費用,依
實際住院天數每日給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日給付新臺
幣七百五十元。
3.另有關三歲以下有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無法安置於機構或
寄養家庭之兒童,得委託合法領有褓姆執照之褓姆提供照顧,
照顧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萬一千元。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規定,本府安置個案
就學期間就學學雜費、受本府公費安置個案收出養之評估服務費
等。
1.本府安置個案就學期間就學學雜費以補助高中職以上之個案為
主,學雜費(含住宿費、學校服裝費等)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為上限,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辦。
2.受本府安置個案辦理相關收出養工作,包括出養媒配服務,每
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階段一:完成開案評估(進行出養會談、家庭訪視四至六次)
,服務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階段二:協助進入試養期(協助簽署相關文件、完成健康檢查
及備妥相關資料後進行媒親),服務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階段三:完成法院送件聲請,服務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四)保護性社工員心理諮商輔導費,每人每年補助八小時,每小時補
助新臺幣八百元。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因公訴訟律師費:每案次新臺幣五萬元。
(六)召開重大保護性(兒虐、家暴、性侵)案件檢討或調查會:包括
委員或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及其他必要
支出(如茶水、餐點等)。
(七)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兒少保護及兒少性交易等宣導
活動費:依實際需求另案提報計畫,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辦。
(八)其他事涉有關保護性個案及業務之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依實際需
求提報計畫,奉准後實施,惟補助項目不得包括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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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銷:
依「內部審核處理原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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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控管:
本專戶經費專款專用,經費使用經本府逐級呈核核准後方行支用,並
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將經費使用情形函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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