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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停車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
    租金補助。

三、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南投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申請本要點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駕駛該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三個月。

四、身心障礙者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
  (五)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
  (六)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租約證明影本。
  (七)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五、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十年。
  (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
        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每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整。

六、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但最長不超過十年。
  (二)補助計算基準: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月補助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
        關費用不予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貸款利息或租金補
    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八、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
    補助。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以一次為限。
    原領有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改申領租金補助者,其受補助年限
    合併不得超過十年。

九、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核程序規定如
    下:
  (一)本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一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複查依前款規定辦理
        。
  (三)經審核符合補貼或補助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
        或補助金額。

十、核定之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依前條規定審核核准者於年度結
    束前,檢附申請當年度全年繳款證明後,本府將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款應由本府完成核定後於次月十日之前撥付。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辦理補助專戶事宜。
    身心障礙者死亡,應核撥之補助未及撥付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
    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
    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
    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十一、身心障礙者有第七點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領取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者,本府將
      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十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
      再核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