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
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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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二)設籍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三)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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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合前點補助對象者,罹患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之看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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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
元,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二)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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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自看護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初核後,
再送本府社會處複核審定。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診斷書。
4.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雇專人看
護證明。
5.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6.合於第二點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7.看護切結書。
8.看護工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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