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
    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二)設籍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三)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三、補助項目:
    合前點補助對象者,罹患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之看護費。

四、補助標準:
  (一)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
        元,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二)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自看護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初核後,
        再送本府社會處複核審定。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診斷書。
        4.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雇專人看
          護證明。
        5.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6.合於第二點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7.看護切結書。
        8.看護工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