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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立即
    之危險或危險之虞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依
    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
    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法源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
        七條至第八十條、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
  (二)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三、本原則之繳納義務人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1.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
          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
        2.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經法院裁定繼續
          保護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二)老人保護個案:
        1.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保護安置機構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
          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2.前項所稱扶養義務人,係指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互負扶
          養義務之親屬。

四、社會工作員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
        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身心障礙者或老人
        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情事者,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
        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身權法第七十九條與老
          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安排失能評估、身心障礙
        證明鑑定、申請收容安置補助、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
        源。

五、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六、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
    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受身心障礙或老
    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七、追償程序
    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與補助後,
    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
    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
    送達。

八、償還方式
  (一)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得依行政
        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移送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
        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
        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二)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其他法定應
        記載事項。
  (三)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倘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
        ,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1.本府經向國稅局等單位申請負擔扶養義務人財產資料確認其無
          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可支付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
          每期償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2.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扶養
          義務者。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者。
        4.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
          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
          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5.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
          利益考量者。

九、本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