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立即
之危險或危險之虞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依
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
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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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源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
七條至第八十條、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
(二)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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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之繳納義務人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1.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
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
2.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經法院裁定繼續
保護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二)老人保護個案:
1.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保護安置機構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
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2.前項所稱扶養義務人,係指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互負扶
養義務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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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工作員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
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身心障礙者或老人
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情事者,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
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身權法第七十九條與老
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老人保護個案安排失能評估、身心障礙
證明鑑定、申請收容安置補助、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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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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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
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受身心障礙或老
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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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償程序
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與補助後,
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
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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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償還方式
(一)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得依行政
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移送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
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
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二)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其他法定應
記載事項。
(三)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倘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
,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要時採專案方式辦理:
1.本府經向國稅局等單位申請負擔扶養義務人財產資料確認其無
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可支付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
每期償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2.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扶養
義務者。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者。
4.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
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
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5.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
利益考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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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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