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提供無障礙交通運
輸服務,並規範本府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方式及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如下:
一、以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為優先服務範圍。
二、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縣轄內。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抵達乘客預定地點提
供服務。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同。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對象:
一、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
    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二、特殊教育學校或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
三、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專案核准。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費用:
一、行駛至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或南投縣,每日應收使用費新臺幣三
    千元,其他縣市為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二、借用期間所需之油料費、停車費、乘客之平安保險費與駕駛人之保險
    費(意外險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膳宿費、門票及其他費用由
    借用之團體、單位或學校負擔。
三、車輛使用費用於完成預約後,由借用單位先行繳納並由本府收取後開
    立規費收據,同時解繳公庫;油料費及其他費用則於借用完畢後繳納
    ,並由本府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復健中心開立收據。

大型復康巴士預約訂車方式與服務:
一、預約訂車方式:需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應於用車日三星期前預約。
二、預約訂車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完成前項預約者,於用車日前二星期應檢具申請書及保險證明文件送
    本府核辦,並繳納相關費用。

大型復康巴士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應遵守事項:
一、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
    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
    反者,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負擔。
三、請遵守車輛座位限乘規定,申請前往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應事先檢
    視是否安全且適合大型復康巴士行駛,並須指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
    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
四、申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
    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府得視情形不予借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乘車權益,乘客得以電話、書面郵寄、網路或親自陳
情方式,提出表揚或申訴意見,申訴內容如下:
一、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限、急
    煞車、繞道行駛等不良駕駛行為。
二、車輛品質: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
    排放黑煙、升降機故障未修復。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車輛遲到、無故未到。
四、其它用車相關事項。

大型復康巴士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未依約乘車之處置:
一、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取消訂車時,應於登記用車日三天前來電通知
    。
二、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如欲變更用車時間或起迄地點,應依前款規定
    取消,並重新預約訂車。
三、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於該年度未依前二款規定取消訂車達三次者,
    自第三次發生之次日起,本府得暫停受理訂車六個月。

發生重大災害時,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提
供本縣災區疏運服務,並得暫停團體、單位或學校之借用服務。

颱風或災害期間之處置原則:
一、本府公告當日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大型復康巴士停止當日服務。
二、大型復康巴士發車後本府公告當日停止上班上課,已搭載去程之團體
    、單位或學校,大型復康巴士仍需接送乘客之回程。但尚未乘車之借
    用團體、單位或學校,不提供其服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