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本府主管人員及編制內員工職務之
需要借用本府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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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主管宿舍係指本縣南投市復興路一街之本府公有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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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本府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局、室主管、副主管及機要人員
得申請借用主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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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本府編制內職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因職務上特別需要,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一)戶籍地為本縣埔里鎮、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或戶籍地至本府
所在地單程距離為四十公里以上者。
(二)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戶籍地至本府所在地單程距離為四十公里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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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時應依規定期
限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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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員工依前點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行政室(事務管理課)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借用人應與本府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其契約應
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後始得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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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修改實施前已核准借用主管宿舍充當單身宿舍者,行政室得另
規劃單身宿舍供借用人重新申請借用,借用人不得拒絕。但不受第四
點戶籍地距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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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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