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主管及單身宿舍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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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本府主管人員及編制內員工職務之
    需要借用本府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主管宿舍係指本縣南投市復興路一街之本府公有宿舍。

三、凡本府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局、室主管、副主管及機要人員
    得申請借用主管宿舍。

四、凡本府編制內職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因職務上特別需要,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一)戶籍地為本縣埔里鎮、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或戶籍地至本府
        所在地單程距離為四十公里以上者。
  (二)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戶籍地至本府所在地單程距離為四十公里以
        上者。

五、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時應依規定期
    限遷出。

六、本府員工依前點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行政室(事務管理課)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借用人應與本府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其契約應
        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後始得遷入。

七、本要點修改實施前已核准借用主管宿舍充當單身宿舍者,行政室得另
    規劃單身宿舍供借用人重新申請借用,借用人不得拒絕。但不受第四
    點戶籍地距離之限制。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