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員工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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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方便民眾洽公並顧及員工之方便,特
  訂定南投縣政府員工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府員工出勤管理,採刷卡彈性上班方式辦理。
三、本府員工除各單位主管(含副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及因業務需要,
  經縣長許可者外,均列為本要點實施對象。
四、員工之刷卡分上午上、下班及下午上、下班各一次,計四次。
五、本要點所稱彈性上班時間,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A式  上午7:30-11:30下午1:00-5:00
    B式  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C式  上午8:30-12:30下午2:00-6:00
    員工可依自己喜好、自由選擇一種上班時間,實施後滿三個月得由個
  人提出申請更換另一種上班方式。
六、本府員工於上下午上班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
  未到者為曠職。
七、請假時間之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選定上班時間辦理。
  (二)半日請假:按選定上班時間,依上、下午分別辦理。
  (三)按小時請假:
        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全日上班為上、下午各四小時、
    合計八小時,半日上班為四小時),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
    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惟請休假以半日計。
八、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彈性時間內,需適當分配上班人員
  ,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民眾洽公。
九、本府員工之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確實負責考核,人事室將不定期
  隨時查勤。
十、遇有停電或電腦刷卡系統故障時,到、退勤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十一、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証屬實,除被刷者本
    人當日上午或下午以曠職登記外,代人刷卡及被代刷卡者,第一次分
    別記過一次處分,再犯者視其情節加重處分。
十二、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人事室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磁卡時再行
    繳還。
十三、忘記帶卡或因卡片毀損無法刷卡者,請至人事室登記並借用臨時卡
    刷卡,用畢後隨即歸還。
十四、磁卡遺失或毀損時,應先向人事室借用臨時卡,並繳交工本費一百
    元申請補發,一年內申請補發達二次者,予以申誡一次,三次者記過
    一次。
十五、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並針對業務狀況,規定屬
    員彈性上班時間,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
    上班滿四小時後,經事先奉准指派超時工作,於加班開始及結束離府
    時各刷卡一次,始得按實際刷卡時數核發加班費,加班未滿一小時者
    不予計算,且仍應受院頒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十六、人事室應將各單位人員、按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臨時僱工、
    正式技工、工友、駕駛、分類於次月十日前列印上下班及加班情形,
    陳請縣長核閱並分送各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參考。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