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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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不法及加強各級
主管對所屬員工品德操守考核,促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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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
(一)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參議、秘書、各單位主管暨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由縣長負責考核。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員工由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負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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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範圍:
(一)收支顯不相當,生活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或有借貸情事
者。
(二)濫用票據,招會、標會頻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三)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四)假借職權,為他人關說、接受饋贈,並與機關內外人員私下金錢
往來頻繁者。
(五)違法經營商業、投機事業或在保險公司、直銷公司兼職,或以招
募會員等方式推銷物品者。
(六)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品德不良遭受民眾檢舉而有事證者。
(七)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者。
(八)承辦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者。
(九)承辦採購案件,不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十)指示所屬員工辦理業務或採購案件,不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十一)其他有貪瀆傾向或跡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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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方式:
負責考核之人員,平日對屬員之品德操守及業務處理應深入瞭解,發
現有違法、違紀或重大貪瀆不法情事時,應會請政風室查證後,依法
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如有拒收饋贈、賄賂、拒受請託關說或拾金不
昧等優良事蹟時,請檢具相關資料提報政風室簽請人事室依據本府暨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從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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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責任制度:
(一)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品德操守之平時考核認真確實,並對端正政
風、防制貪瀆不法有顯著績效者,政風室得簽請人事室依據本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從優獎勵。
(二)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發生違紀行為予以庇護而不為舉發者,應
受連帶處分。
(三)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移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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