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
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條第三項,組成「南投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聘請委員若干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
長兼任。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臺灣省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
懲擬議。
(六)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八)本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九)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十)審議本府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
席。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縣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義
副知臺灣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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