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國土資訊整合系統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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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國土資訊之整合與應用,並
    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南投縣政府國土資訊整合系
    統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以下機關
    ﹝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
  (二)地政處。
  (三)建設處。
  (四)工務處。
  (五)農業處。
  (六)觀光處。
  (七)消防局。
  (八)警察局。
  (九)衛生局。
  (十)環境保護局。
  (十一)計畫處。

三、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計畫處資訊規劃科負責辦理。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成立、指派任務、協調、監督暨解散工作小組。
  (二)研議本縣國土資訊系統之推行計畫相關事宜。
  (三)策訂本縣國土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整合、研究發展及應
        用等推動事項。
  (四)協調本縣國土資訊系統建置暨整合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
        管制等資訊作業。
  (五)協調本縣國土資訊系統之作業人力。
  (六)籌編、爭取暨執行本縣國土資訊整合系統之相關作業經費。
  (七)研議中央政府有關推動國土資訊系統之配合事宜。
  (八)協調其他機關有關國土資訊系統之配合事宜。
  (九)其他有關本縣國土資訊之整合與應用相關事宜。

五、本小組所需各項行政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八、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始得決
    議。

九、本小組人員於職務異動時由新任人員接續委員工作。

十、本小組開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
    詢或審議工作。

十一、本小組委員與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依前點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
      規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