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
    第八條規定,設南投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南投縣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南投縣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兼任;委
    員三十七人,由本縣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局局長。
  (三)財政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主計室主任。
  (六)公共工程局局長。
  (七)建設局局長。
  (八)觀光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農業局局長。
  (十一)水利局局長。
  (十二)行政室主任。
  (十三)社會局局長。
  (十四)政風室主任。
  (十五)人事室主任。
  (十六)計畫室主任。
  (十七)新聞局局長。
  (十八)警察局局長。
  (十九)消防局局長
  (二十)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環保局局長。
  (二十二)稅捐稽徵處處長。
  (二十三)文化局局長。
  (二十四)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二十五)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六)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經理。
  (二十七)臺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經理
  (二十八)欣林天然氣公司經理。
  (二十九)竹名天然氣公司經理。
  (三十)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經理。
  (三十一)南投監理站站長。
  (三十二)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
  (三十三)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局長。
  (三十四)中油公司南投營運處處長。
  (三十五)公路總局南投工務段段長。
  (三十六)公路總局埔里工務段段長。
  (三十七)公路總局信義工務段段長。

四、本會報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召集人就消防局有關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報幕僚業務。

五、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召開會議時,
    得邀請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南投縣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