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第二六九二次會議院長指示辦理。
(二)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三三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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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
狀況迅速通報,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
民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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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範圍:
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重大火災、爆炸、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疫災、職業災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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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聯繫作業:(南投縣災害緊急通報系統)
(一)本縣消防局(一一九報案電話)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
立即動員救災,並立即轉知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本縣新聞局,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陳報縣長。
(二)本縣警察局(一一0報案電話)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
立即動員救災,並迅速向所屬上級機關通報及通報本縣消防局及
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三)本縣各相關單位、各鄉鎮市公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
立即依據權責動員救災,並迅速向所屬上級機關通報及通報本縣
消防局及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四)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後,應立即依據權責動員
救災,並迅速向所屬上級機關通報及通報本縣消防局及通報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本府新聞局應建立媒體監視系統,掌握國內外各種電子媒體資訊
,如發現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本縣消防局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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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通報專責人員、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擊電話等資
料,並送本縣消防局彙整後分送各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及聯繫電話如
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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