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加強稅捐稽徵資料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課稅資料之通報,並免遺漏,以提高稅捐稽徵成效,促進租稅
    公平,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政府所屬相關單位辦理與稅捐相關業務,應將資料通報或以函
    文副知稅務局,稅務局接獲資料,應即時查對房屋稅、地價稅稅籍檔
    案,確實釐正稅籍,覈實課徵。

三、各單位應通報資料如下:
  (一)建設處: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使用執照申請書、中途變更起造
        人名義核准函、建物拆除執照及工廠註銷登記文件。
  (二)地政處:地政士新增、異動資料。
  (三)地政事務所:建物(繼承部分)及土地異動通知書(含電子檔)
        、公共設施完竣清冊(每年5月底前列冊提供)。
  (四)農業處: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清
        冊(每年 9月30日前提供)。
  (五)觀光處:民宿業者資料(視需要提供)。
  (六)教育處:補習班、安親班設立(含立案及未立案)、變更資料。
  (七)消防局:發生火災受理登記資料。
  (八)衛生局:醫院、診所設立、變更資料。
  (九)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更名通報單。
  (十)各目的事業機關:土地違規使用處分通知函。

四、各單位通報資料除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按該規定時間提供外
    ,餘應於事實發生時隨時副知或按月彙整於次月通報稅務局俾利稅捐
    之核課。

五、其他應行聯繫事項,如有相互查詢通報必要時,稅務局與府內各局室
    (含附屬單位)得以移文、會稿、公文函查及派員查抄等方式辦理。

六、本作業要點相關資料之通報各單位應協助配合提供,俾促進稅捐之稽
    徵,增加縣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