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課稅資料之通報,並免遺漏,以提高稅捐稽徵成效,促進租稅
公平,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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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投縣政府所屬相關單位辦理與稅捐相關業務,應將資料通報或以函
文副知稅務局,稅務局接獲資料,應即時查對房屋稅、地價稅稅籍檔
案,確實釐正稅籍,覈實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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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通報資料如下:
(一)建設處: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使用執照申請書、中途變更起造
人名義核准函、建物拆除執照及工廠註銷登記文件。
(二)地政處:地政士新增、異動資料。
(三)地政事務所:建物(繼承部分)及土地異動通知書(含電子檔)
、公共設施完竣清冊(每年5月底前列冊提供)。
(四)農業處: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清
冊(每年 9月30日前提供)。
(五)觀光處:民宿業者資料(視需要提供)。
(六)教育處:補習班、安親班設立(含立案及未立案)、變更資料。
(七)消防局:發生火災受理登記資料。
(八)衛生局:醫院、診所設立、變更資料。
(九)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更名通報單。
(十)各目的事業機關:土地違規使用處分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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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通報資料除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按該規定時間提供外
,餘應於事實發生時隨時副知或按月彙整於次月通報稅務局俾利稅捐
之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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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行聯繫事項,如有相互查詢通報必要時,稅務局與府內各局室
(含附屬單位)得以移文、會稿、公文函查及派員查抄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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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要點相關資料之通報各單位應協助配合提供,俾促進稅捐之稽
徵,增加縣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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