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掌
 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