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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掌 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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