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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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環境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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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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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掌理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民眾公害陳情案件處
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事項。
二、污染防治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水污染、熱
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飲用水管理及其有關事項;空
氣污染、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品質檢
驗等事項。
三、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
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
庶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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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清潔隊,掌理一般廢棄物清運及環境衛生整理等事項,下設區隊
,所需人員由本局人員中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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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區隊長、專員、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
、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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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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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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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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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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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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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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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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