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內
  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
      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
      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防災
      教育宣導、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
      等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
      聯繫、協調等事項。
  四、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
      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等事項。
  六、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
      項救災救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研考、文書、公共關係、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
      事務管理等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
  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二大隊;大隊下
  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
  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
  管順序代行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嘉義市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