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文化藝術傳承推展、
  文化資產維護利用及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運用各項圖書資訊、圖書館
      自動化及圖書館資料庫管理等事項。
  二、展覽藝術科:掌理蒐集、典藏、研究、展覽各類美術工藝品及公共
      藝術之推展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社教活動之推展、音樂廳電
      子設備操控、維護及表演藝術團體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藝文推廣科:掌理推廣文化活動、義工組訓、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立
      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歷史建築、史蹟、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文獻
      、古物、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與再利用,民俗藝術傳習,地方文
      史工作推展等事項。
  六、博物館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營運、管理、輔導及館內電子機具
      設備控制、維護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檔案管理、
      營繕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等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等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由嘉義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