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東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東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
  局)督導,依法辦理轄區衛生管理事項。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
  本所置課員及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由嘉義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
  兼任。

  本所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聘請特約醫師。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層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