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嘉義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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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嘉義市颱風、地震、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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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本市遇颱風、
地震、重大火災及爆炸等重大災害達開設條件時,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消防局局長)應立即報告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以下簡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意見建
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心。
(二)撤除時機:當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要時,經進駐單位提報或執行秘書建議後,指揮官得
以口頭或書面指示縮小編組規模或撤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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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架構
(一)本中心為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召集人(市長)兼
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會報副召集
人(副市長及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
事宜。
執行秘書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消防局局長)兼任;成
員若干人,由本府各局、室及本市各公共事業首長、軍事機關代
表分別擔任。
(二)本中心幕僚作業由消防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擔任(其任務分工已詳細規定於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三)中心架構圖
┌──────────────┐
│進駐執行災害整備、應變及復建│
│對策單位(機關/構)均應於內│
│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
┌─┐ ┌──┐ ↑
│災│ │︻執│ ↓
│害│ │消行│ ┌──────────────┐
│防│ │防秘│ │兵役局(兼動員會報)、警察局│
│救│ │局書│ │、建設局、衛生局、社會局、環│
│會│ │長 │ │保局、工務局、民政局、交通局│
│報│ │︼ │ │、教育局、財政局、地政局、文│
└┬┘ └─┬┘ │化局、主計室、行政室、企劃室│
┌┴─┐┌──┐ │ │、稅捐稽徵處、東區區公所、西│
│︻指││︻副│ │ │區區公所、嘉義後備司令部、台│
│市揮││副指│ ↓ │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
│長官├┤市揮├─┴┬─ │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交│
│︼ ││長官│ ↑ │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嘉義區監理所、鐵路局嘉義地│
│主 ││︻緊消││區聯合辦事處、中華電信公司嘉│
│任 ││幕急防││義營運處、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
│秘 ││僚應局││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
│書 ││單變 ││川局、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中│
│︼ ││位小 ││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欣嘉│
└──┘│︼組 ││石油氣公司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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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心基本資料(成立地點及聯絡電話)
(一)開設於消防局二樓(本市東區短竹里立學街十六號)或召集人臨
時指定處所。
(二)自動電話:05-2782119;傳真電話:05-2740075~6;
專線電話:752-6901~3:海事固定衛星電話:7634-2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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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揮官處置措施本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處分
或強制措施:
1.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2.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
或航空器之通行。
3.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
物、工作物。
4.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5.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
訊。
6.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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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設條件及進駐單位本中心依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其細
部規定如下:
(一)風災
1.開設條件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預計十八小時後暴風圈接觸本島陸地)時,應依下列時機
分級開設:
(1)三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由消防局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人員(執勤官、作業員)輪值,全天候掌握颱
風動態。
(2)二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將本市列入警戒
區域時,由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人員輪值,加強掌
握颱風動態及採取防災整備措施。
(3)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已列入警戒
區域且預計八小時後暴風圈將接觸本市時,由本中心編組單
位派員進駐,即時處理災害應變事宜並彙整災情上傳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
2.進駐單位(指一級開設狀況)
(1)即時進駐單位:兵役局(兼動員會報)、警察局、建設局、
衛生局、社會局、環保局、工務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
局、行政室、企劃室、東區區公所、西區區公所、嘉義後備
司令部、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
五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五區養護工程處、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及欣嘉石油氣公
司等廿一個單位(機關/構)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派員進
駐本中心參與作業,並於原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適時採取因應措施。
(2)待命進駐單位:財政局、地政局、文化局、主計室、稅捐稽
徵處、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鐵路局嘉義區聯合辦
事處、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中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及
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等十個單位,於本中心作業期
間應視災害狀況於原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本中心幕僚單位得視災情需要,適時建議指揮官增派前
揭單位(機關/構)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
│ │開設條件 │應變方式 │
├──┼──────────┼───────────┤
│三級│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執勤官、員輪值 │
├──┼──────────┼───────────┤
│二級│已將本市列入警戒區域│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輪值 │
├──┼──────────┼───────────┤
│一級│預計八小時後暴風圈接│通報本市編組單位派員進│
│ │觸本市 │駐 │
└──┴──────────┴───────────┘
<颱風災害分級開設及應變方式整理>
(二)震災
1.開設條件:發生地震災害造成本市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
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單位
(1)即時進駐單位:兵役局(兼動員會報)、警察局、建設局、
衛生局、社會局、環保局、工務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
局、行政室、企劃室、東區區公所、西區區公所、嘉義後備
司令部、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
五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五區養護工程處、嘉義區監理所、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中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欣嘉
石油氣公司、鐵路局嘉義區聯合辦事處等廿五個單位(機關
/構)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並
於原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採取因應
措施。
(2)待命進駐單位:財政局、地政局、文化局、主計室、稅捐稽
徵處、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等六個單位於本中心作
業期間應於原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本
中心幕僚單位得視災情需要,適時建議指揮官增派前揭單位
(機關/構)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三)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
1.開設條件
(1)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
情嚴重者。
(2)火災或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
2.進駐單位
(1)即時進駐單位:兵役局(兼動員會報)、警察局、建設局、
衛生局、社會局、環保局、工務局、民政局、行政室、企劃
室、東區區公所、西區區公所、嘉義後備司令部、台灣電力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等十五
個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並
於原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適時採取因應
措施。
(2)待命進駐單位:交通局、教育局、財政局、地政局、文化局
、主計室、稅捐稽徵處、鐵路局嘉義地區聯合辦事處、中華
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經濟
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工程處、嘉義
區監理所、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中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
部、欣嘉石油氣公司等十六個單位於本中心作業期間應於原
單位(機關/構)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業務單位
得視災情需要,適時建議指揮官增派前揭單位(機關/構)
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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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駐單位權責任務分工
(一)工務局
1.辦理防洪、防震、防風業務整備等事項。
2.易生災害危險區域劃定管制。
3.辦理災害時動員營建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
事宜。
4.辦理營建、公共工程、水利、河川、橋樑及道路設施防護搶修
、災情查報及搶救、災後復原事項。
5.動員相關公會、團體人員辦理災時及災後危險建築物之鑑定事
項。
6.災害搶救與有關裝備調度事宜。
7.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二)建設局
1.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供應與分配事項。
2.有關糧食倉儲物資查報及處理事項。
3.辦理防洪、土石流業務整備及搶修事項。
4.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業務整備及搶修事項。
5.災害搶救與有關裝備調度事宜。
6.易生災害危險區域劃定管制。
7.災區病蟲害防治事宜。
8.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三)警察局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及爆裂物、土製炸藥(彈)爆炸業務之整備
、聯繫、處理、鑑定、調查等事宜。
2.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搶救與有關裝備調度事宜。
4.執行災區警戒、犯罪偵防、交通管制、災民緊急疏散事項。
5.負責聯繫、引導空中警察隊直昇機支援救災事宜。
6.災區罹難者之搜尋及屍體相驗事宜。
7.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四)消防局
1.本市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暨撤除事宜。
2.公用事業及爆裂物、土製炸藥(彈)以外之重大爆炸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暨撤除事宜。
3.辦理颱風、地震、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整備事宜。
4.災情查報、彙整及通報。
5.災害搶救與裝備調度事宜。
6.災害宣導。
7.其他有關消防事項。
(五)環境保護局
1.辦理災區排水溝、垃圾堆(場)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消毒。
2.廢棄物清理及污泥清除。
3.辦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4.辦理公害污染管理事宜。
5.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六)衛生局
1.辦理災害傷患救護及緊急醫療事宜。
2.辦理災時醫療藥品、器材之儲備、運用與供給事宜。
3.災害搶救與有關裝備調度事宜。
4.辦理災時、災後家戶消毒防疫、居民衛生改善輔導與傳染病之
防治事宜。
5.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七)民政局
1.督導區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2.督導辦理罹難者屍體及遺物相驗後之處理與家屬服務事宜。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八)社會局
1.督導辦理災害人員傷亡、失蹤、住房倒毀救助事宜。
2.督導辦理災民收容、收容站之設置、災民民生必需品之儲備、
供給運用事宜。
3.災區救出物品之保管與處理事宜。
4.其他社會救助有關事項。
(九)兵役局
1.協調聯繫國軍支援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2.辦理受災戶之徵屬及救災傷亡官兵慰助及撫恤事宜。
3.其他相關事宜。
(十)交通局
1.督導辦理大眾交通運輸規劃、執行及管理。
2.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一)文化局
1.辦理古蹟、歷史建築文物災時應變及災後重建等事項。
2.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十二)財政局
1.辦理災後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救災經費之策劃支應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三)教育局
1.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2.督辦災害時校舍借用供災民收容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3.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十四)地政局辦理有關地政事宜。
(十五)行政室
1.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布、宣導事宜。
2.協助災害後勤供應事項。
3.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十六)主計室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宜。
2.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十七)企劃室
1.辦理災害搶救、重建及復原之執行、管制與考核事宜。
2.其他有關企劃事宜。
(十八)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十九)動員會報辦理總動員會報支援救災及災害善後等事宜。
(二十)東、西區公所
1.處理該區災情查報、災民疏散、收容站之設置、收容救助及
善後復原等相關事項。
2.處理該區罹難者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
3.其他有關區公所應辦事宜。
(二十一)嘉義後備司令部於地方災害發生人力不足時,協調派遣國軍部
隊支援救災、救助、救護及復原等事項。
(二十二)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1.辦理電力線路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項。
2.災區臨時供電及其他有關電力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三)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1.災害搶救水壓之加強、用戶用水儲備、運用及供給管制事項
。
2.災區自來水管線工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3.災區臨時供水及其他有關自來水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四)欣嘉石油氣公司
1.災區天然氣管線災害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2.災區臨時供氣及其他有關天然氣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五)中國石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嘉義供油服務中心)
1.災害時油庫、廠內溶劑化學品、油灌車之安全防護、災情查
報、災後復原事項。
2.災區臨時供油及其他有關石油災害之防處事項。
(二十六)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1.所屬電信線路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事宜。
2.災區臨時電信設備架設及其他有關電信事宜。
(二十七)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災害期間調度編管車輛支援運輸事
宜。
(二十八)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1.辦理河川設施防護搶修、災情查報與災後復原事宜。
2.辦理河川水位預警之觀測紀錄及通報。
3.防汛搶修器材調度及其他有關事宜。
(二十九)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
1.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堤岸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災後
復原事宜。
2.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三十)鐵路局嘉義地區聯合辦事處鐵路工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災
後復原等事宜。
(三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支援公路工程、道路、橋樑
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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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立後作業程序
(一)進駐單位派員進駐後,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整備及應變會議」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
措施。
(二)進駐本中心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緊急應變處
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五)進駐人員除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外,應主動與中心內其他成員保
持橫向聯繫,共同策劃應變對策。
(六)執行秘書得適時建議指揮官,指示進駐單位派員前往「前進指揮
所」配合現場搶救作業。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記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幕僚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權責單位賡
續辦理。
(八)撤除後幕僚單位得依實際運作情形,邀集各相關單位適時召開檢
討會議,俾使日後作業能更加完備。
(九)程序示意圖
┌──┐ 縮小編組或撤除
│成市│ ┌─────────┐
│立長│ ↓ │
┌──┐ │中指│ ┌──┐ ┌─┴┐ ┌──┐ ┌─┴┐
│災相│ │心示│ │人編│ │開中│ │及召│ │災執│
│害當├→┼──┼→┤員組├→┤設心├→┤應開├→┤工行│
│發規│↑│各整│ │進單│ │運正│ │變災│ │作各│
│生模│││項備│ │駐位│ │作式│ │會害│ │事項│
└──┘││設中│ └┬─┤ └──┘ │議整│ │宜防│
││備心│ ↑ ↑ │ 備│ │ 救│
│└──┘ │ ↓ └──┘ ├─┬┘
│ │┌┴───────┐ ↑ │
┌─┴┐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幕僚├─────┘└────────┘ ↓
│單位│通報後30分鐘後 ┌──┴─┐
└──┘ │中心運作│
│檢討會議│
└────┘
|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進駐單位應設
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應變小組由單位主管(首長)擔任召集人。
(二)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及傳真電話與必要設備,
並指定數名廿四小時待命之「災害通報專責人員」(以下簡稱通
報專責人員)反映與處理突發狀況。
(三)本中心即時進駐單位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
開始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
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
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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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聯絡方式及測試
(一)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開設條件時,消防局(依「嘉義市執行颱
風、地震、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指揮作業流程」)向市長報告
後,應儘速通報進駐單位指派人員報到,其通報原則如下:
1.原則上採發送簡訊為主、電話通知為輔(不分晝夜)。
2.以簡訊發送訊息時,每個進駐單位至少需同時通知三人以上
。
(二)進駐單位主管(首長)接獲通報專責人員動員通知後處理原則
:
1.親自或指派居住本中心附近人員前往。
2.須於30分鐘內前往完成報到手續。
3.如前往途中因道路中斷無法通行,務必立即告知所屬單位,
改派人員進駐。
(三)進駐單位通報專責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告知單位內「災
害防救業務人員」,即時登入「災害應變中心資訊系統」(網
址 http://emergency.cyfd.gov.tw/nfa921/)網站進行更新
維護,至於公共事業單位部分仍請主動告知管理單位-消防局
。
(四)本中心為確保通報專責人員聯絡資訊能保持常新,由消防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搶救課)採無預警方式逐月辦理電話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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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多重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
,各該災害之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
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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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設備管理維護本中心運作處所內各事務機器及資、通訊設備(系統
)應指派人員負責管理維護;前揭以外項目亦應指定專人定期實施
清潔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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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
(一)本中心作業期間如逾用膳時間,由幕僚單位統一提供餐點。
(二)作業時段如逾上班時段,得依規定報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
(三)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則依災害防救法第
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
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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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獎懲各進駐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
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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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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