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法辦理本市美術品及公共藝術之蒐
藏、研究、推廣等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
局督導,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教育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內外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
    待服務及新聞聯繫、市民美學教育暨推廣及導覽解說等事項。
二、典藏研究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研究
    譯述、數位典藏、管理維護與修復、刊物出版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
    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組:掌理本館建築、設備之修繕、維護及管理、公共藝術設
    置及審查、桃城美展、展覽申請、綜合規劃、研考、資訊、機電、印
    信、文書、檔案管理、財產、出納、庶務及採購業務等事項。

本館置組長、技士、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館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