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及緩繳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財政部訂頒「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
    注意事項」(財政部84.6.15 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六八一號函)及
    嘉義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廿四日府授消救字第0九一0二0二五0一
    號函辦理。

貳、目的:由於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申報減免稅捐分置
    於各稅法中,為期落實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服
    務工作,提昇服務品質,爰訂定本須知,以便利受災納稅義務人參閱
    並維護其應有權益。

參、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一、房屋稅災害減免:
        (一)損失情形:
            1.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
            2.私有房屋受災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
              能使用者。
            3.私有房屋受災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二)申報期限: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
        (三)申報地點:
              本局房屋稅科。
        (四)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海沙屋或輻射屋附工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
              關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4.區域性普遍發生重大災害時,得委由里長、里幹事就受災
              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辦理申報手續
              。
        (五)稅捐減免:
            1.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
            2.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受災毀損
              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二、地價稅災害減免:
        (一)損失情形: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
              之土地。
        (二)申報期限: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當年 9月22日)或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報地點:
              本局土地稅科。
        (四)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稅捐減免:
              地價稅全免。
    三、娛樂稅災害減免:
        (一)損失情形: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二)申報期限:
              隨時辦理。
        (三)申報地點:
              本局使用牌照稅科。
        (四)檢附證件:
              申請書。
        (五)稅捐減免:
            1.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四、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
        (一)損失情形: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進廠檢修或報廢者。
        (二)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三)申報地點:
              本局使用牌照稅科。
        (四)檢附證件:
            1.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修復者:
               (1)申請書。
               (2)汽車修理廠出具之進廠及出廠期間證明書:
                  車輛因颱風水災地震等災害侵襲受損,需送廠檢修,
                  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修完成者,檢具相關機關
                  核發證明及汽車修理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
                  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
                  牌照稅。
            2.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能修復者:
               (1)申請書。 (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可追
                  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免30日。如確實無法於災害發
                  生之日起30日內修復,則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屆滿之
                  翌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手續,才能自報停報廢
                  之日起再續予減免。)
               (2)監理所出具之車輛異動登記書:
                  車輛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能使用或毀損嚴重不能於一
                  個月內修復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異動
                  登記書一式二份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登記手續
                  。
            3.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能修復者依規定已至監理機關報
              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
              課稅。

肆、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一、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
        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
        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伍、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