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美術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立美術館之籌設,特設嘉
    義市立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教育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內外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
        待服務及新聞聯繫、市民美學教育暨推廣及導覽解說。
  (二)典藏研究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研究
        譯述、數位典藏、管理維護與修復、刊物出版及美術專業圖書之
        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組:嘉義市立美術館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興建及維
        護、公共藝術設置及審查、桃城美展、展覽申請、綜合規劃、研
        考、資訊、機電、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產、出納、庶務及
        採購業務。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處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五、本處於嘉義市立美術館成立時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