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之籌設,特
    設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存傳習組:
        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古物、遺址之調查研究、
          審議、指定、登錄、廢止、變更、輔助、監管、諮詢及日常管
          理維護。
        2.傳統藝術、民俗、文物保存技術之普查、審議、登錄、廢止、
          變更及技藝傳習推廣。
        3.文化資產保存者及團體之保存傳習及養成制度。
        4.區域型整合及文資守護網絡業務。
  (二)綜合修復組:
        1.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
          擬訂。
        2.古蹟、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修復保存、活化再利用、經營管
          理及重大災害緊急搶修。
        3.嘉義市文獻、嘉義市志書編纂及文化資產施政計畫擬定。
        4.全國古蹟日與各項文化資產行銷宣傳、相關出版品之徵集、典
          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5.綜合規劃、研考、資訊、機電、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產
          、出納、庶務及採購業務。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處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五、本處於嘉義市文化資產中心成立時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