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查報內容屬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之取締與處 理,由本府建設處依法處理;餘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 之相關權責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取締與處理。 前項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土地管理機關(單位)及 財稅管理機關(單位)法令者,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單位)依其主管 法令另為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原查報單位、原移送單位及本府建設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