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民眾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辦理建
    築物營業用途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係按經濟部訂定之「公司行
    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適用於建築物所屬使用類組,營業項目如為多
    種,應註明主要營業項目,以利審查。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僅限於建築物原供非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作為非供
    公眾使用。非屬上述情形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後始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四、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
    圖說:
  (一)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1.舊有合法房屋:建築物合於本市各地區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前建
          築完成者,應檢附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戶
          口遷入證明、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等任一種文
          件。
        2.非屬舊有合法房屋: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下列情形應檢附建築物平面圖說:
        1.同一樓層供兩種以上使用類組(含停車空間)。
        2.舊有合法房屋面積不明者,由申請人提出營業範圍平面圖標明
          尺寸面積且切結與營業面積相符。
  (四)門牌整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五)申請範圍未有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之切結證明。

五、使用舊有合法房屋第二層(含)以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時應檢附依
    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
    安全證明書。

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以整層範圍為之。但申請範圍以具有一小時
    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開且不妨害或破壞其他範圍之防
    火避難設施,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以局部範圍申請作為營業使
    用:
  (一)申請樓層僅供一種類組使用。
  (二)檢具平面圖說,標明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材料及營業範圍尺
        寸面積。

七、下列建築物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變更者,本府
    得逕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一)建築物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或G類第三組,其使用面積在二
        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第二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使用、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三組
        使用,其使用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