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以下稱為本府)為促進學校發展,結合社區與家長資源,
以提升各校教育品質,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特訂
定本辦法。
本府所轄各級學校得依據本辦法設置校務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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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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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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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一、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十二、辦理校務發展基金行政業務支出。
十三、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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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七到十五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家長會代表二到六人、教師
代表二到六人及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一到三人組成。每學期至少召
開會議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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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成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或有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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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之
工作,每六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會
計及出納應由學校會計及出納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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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求及審查結果
應公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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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特定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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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公布,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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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會之營繕採購事宜應按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
學校總務人員協辦相關營繕採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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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及出納三人共同具名於公
營金融機關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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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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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委員會之運作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得由本府予以
糾正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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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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