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稱為本府)為促進學校發展,結合社區與家長資源,
  以提升各校教育品質,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特訂
  定本辦法。
  本府所轄各級學校得依據本辦法設置校務發展基金。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一、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十二、辦理校務發展基金行政業務支出。
  十三、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七到十五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家長會代表二到六人、教師
  代表二到六人及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一到三人組成。每學期至少召
  開會議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成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或有賸餘。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之
  工作,每六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會
  計及出納應由學校會計及出納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求及審查結果
  應公開公布。

  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特定項
  目。

  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公布,並開立收據。

  校務發展基金會之營繕採購事宜應按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
  學校總務人員協辦相關營繕採購事宜。

  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及出納三人共同具名於公
  營金融機關開立帳戶。

  本府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
  。

  校務發展基金委員會之運作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得由本府予以
  糾正或行政處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