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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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各教育階段,係指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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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區分為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
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認定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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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施方案辦理方式應依據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能力與需求,採校內
、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社會福利資
源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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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方案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其作
業程序及申請內容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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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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