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評鑑對象如下: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幼稚園之特殊教育班及方案(身
  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我評鑑
      。
  二、委員評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特殊教
      育專家、學者、特教相關人員及承辦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評
      鑑。

  評鑑項目如下:
  一、學校行政與管理。
  二、師資與進修。
  三、教學與研究。
  四、經費與設備。
  五、輔導與融合。
  六、其他與特色。

  評鑑時間至少每三年評鑑一次。

  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