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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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加強照顧遷居都市原住民幼兒身心健康,促使幼兒正常發育
,協助解決原住民家庭幼兒學前教育需求,使其獲得良好教育及照顧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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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凡年滿五足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未
滿六足歲實際就讀於嘉義市(本市)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
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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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標準: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整。
二、就讀巳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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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程序:
一、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分別於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四月
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
(三)幼稚園繳費或註冊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領款收據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於受理申請後即予初核,符合條件者第
一學期應於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學期應於十月二十五日前送嘉義
市政府(教育局)複審。
(二)嘉義市政府(教育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
,並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三)申請人應以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為優先;若無從親自申請時,可委
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社工
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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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實
,除停止補助,追回巳補助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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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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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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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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