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證明或經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為對象。

三、凡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應入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暫緩入學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應具備下列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或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3.申請暫緩入學申請表(如附件一)
    4.擬訂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輔導計畫(如附件二)
    5.其他可佐證有暫緩入學需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期間審核及核定程序
    1.家長(或監護人)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設籍學區學校提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合格後,於七月十日前由學區學校陳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審核。
    2.本府受理暫緩入學申請表(書)後,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召開本市鑑
      輔會議審議。

六、本市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參考基準:
    1.認知學習能力
    2.溝通能力
    3.生活自理能力
    4.動作行動能力
    5.社會人際能力
    6.情緒控制能力

七、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本市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

八、本市鑑輔會召開會議審議時,得邀請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家長(或
    監護人)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九、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期限屆滿前,該學區之學校應主動
    追蹤輔導該生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三學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