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特設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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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二)負責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試辦計畫。
(三)辦理宣導說明會、評鑑人員初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研習及教學
輔導教師成長工作坊。
(四)推動知能研習。
(五)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
(六)考評實施成效。
(七)規劃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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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
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等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申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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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委員兼執
行秘書,由課程督學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期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學者專家(嘉義縣市之輔導諮詢人力資源)。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本市教師會代表。
(四)本市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二)(三)類代表應具備五年以上中小學教學經驗,且不得少
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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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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