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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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特設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二)負責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試辦計畫。
  (三)辦理宣導說明會、評鑑人員初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研習及教學
        輔導教師成長工作坊。
  (四)推動知能研習。
  (五)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
  (六)考評實施成效。
  (七)規劃相關工作。

三、本會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
    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等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申辦計畫。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委員兼執
    行秘書,由課程督學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期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學者專家(嘉義縣市之輔導諮詢人力資源)。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本市教師會代表。
  (四)本市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二)(三)類代表應具備五年以上中小學教學經驗,且不得少
    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五、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