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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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五歲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
,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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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年滿五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
)未滿六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之經濟弱勢幼兒(包
括低收入戶幼兒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且符合下列全部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五百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
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前項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據社會救助法、社
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
定標準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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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凡設籍本市之年滿五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經
濟弱勢幼兒,包含「低」收入戶幼兒實際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可享
有每學期「免費」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實際就讀公立幼稚園者
可享有每學期「免學費」;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
幼稚園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新台幣10,000元。
(二)本項補助款得與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款重複請領,但不得與幼兒
教育券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托兒所)學費補助、特殊境遇
婦女托育津貼、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童幼稚教育學費補助重複申
領,且合計請領總額不得多於應繳之總費用。
(三)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巳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
請領。
(四)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
入學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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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先入園申請程序: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當年度 4月
10日前取得下列證件之一後,依「嘉義市公立幼稚園新生登記作業要
點」辦理優先入園申請。
(一)本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社會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兒少生活補助證明
書」等
(三)凡符合前述補助標準而無法取得上述(1)(2)證明書者,得由
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每年3月1日至 4月30日間持下
列申請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3.「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幼
童身分認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4.其他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於
當年度 4月30日前調查並完成初審,市政府複審後轉知區公所
於 5月31日前通知符合規定者發給「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
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中參
、證明欄––「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
入家庭身分證明書」;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或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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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款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補助對象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上學期10月15日
前,下學期 4月15日前,持上述任一證明及填妥本計畫之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二),向該幼嘉義市政府公報96年6月份7童就讀之
幼稚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請。
(二)各幼稚園應於規定期間將資料登入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並送承辦幼
稚園彙整。
(三)承辦幼稚園彙整各公私立幼稚園有關申請資料審核後,填報申請
補助金額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三)送本府教育局憑辦(上學期於
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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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實
,除停止補助,追回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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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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