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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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二、目的: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五歲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
    ,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年滿五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
    )未滿六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之經濟弱勢幼兒(包
    括低收入戶幼兒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且符合下列全部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五百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
        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前項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據社會救助法、社
    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
    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補助標準:
  (一)凡設籍本市之年滿五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經
        濟弱勢幼兒,包含「低」收入戶幼兒實際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可享
        有每學期「免費」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實際就讀公立幼稚園者
        可享有每學期「免學費」;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
        幼稚園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新台幣10,000元。
  (二)本項補助款得與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款重複請領,但不得與幼兒
        教育券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托兒所)學費補助、特殊境遇
        婦女托育津貼、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童幼稚教育學費補助重複申
        領,且合計請領總額不得多於應繳之總費用。
  (三)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巳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
        請領。
  (四)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
        入學者,不得請領。

五、優先入園申請程序: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當年度 4月
    10日前取得下列證件之一後,依「嘉義市公立幼稚園新生登記作業要
    點」辦理優先入園申請。
  (一)本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社會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兒少生活補助證明
        書」等
  (三)凡符合前述補助標準而無法取得上述(1)(2)證明書者,得由
        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每年3月1日至 4月30日間持下
        列申請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3.「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幼
           童身分認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4.其他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於
          當年度 4月30日前調查並完成初審,市政府複審後轉知區公所
          於 5月31日前通知符合規定者發給「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
          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中參
          、證明欄––「嘉義市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中低收
          入家庭身分證明書」;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或退件。

六、補助款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補助對象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上學期10月15日
        前,下學期 4月15日前,持上述任一證明及填妥本計畫之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二),向該幼嘉義市政府公報96年6月份7童就讀之
        幼稚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請。
  (二)各幼稚園應於規定期間將資料登入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並送承辦幼
        稚園彙整。
  (三)承辦幼稚園彙整各公私立幼稚園有關申請資料審核後,填報申請
        補助金額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三)送本府教育局憑辦(上學期於
        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查屬實
    ,除停止補助,追回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八、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勻支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