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晤談服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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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生
    涯發展,輔導解決所遭遇之問題,以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特訂
    定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晤談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像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三、晤談服務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晤談服務:包含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之處理
        及促進同事間之和諧與合作等。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晤談服務:包含情緒困擾、家庭變故或失
        和、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失調等問題之輔導協助。
  (三)提供心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源訊息、心理測驗與解釋及心理圖書
        介紹等,以供同仁選擇運用。

四、晤談服務,以面談為原則,實施方式如次:
  (一)員工申請晤談服務應先以專線電話(05-2254321轉 217)約定晤
        談時間,並填妥「專家晤談申請表」(如附件一)送交員工關懷
        協助小組辦理。每次晤談時間以一小時為限,每人每年申請次數
        以四次為原則。
  (二)晤談服務由員工關懷協助小組洽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依規定
        支給鐘點費。相關行政業務(如人員受訓安排、經費簽陳、核銷
        等)由本府人事室辦理。
  (三)專業輔導人員應協助當事人釐清問題及期待並對其問題作成「諮
        商輔導評估單」(如附件二)以回饋當事人及機關,當事人則應
        填寫「員工諮商輔導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三)以作為機關是
        否續聘該專業輔導人員及後續推動本業務之參考。
  (四)取消晤談:當事人若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於晤談前三天以電話
        取消。
  (五)終止晤談:當事人於晤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晤談。

五、員工關懷協助小組成員由本府社會局、教育局、人事室、本市衛生局
    等單位各指派一人擔任,負責規劃及承辦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工作
    。

六、諮商輔導室設於本府市政大樓。

七、諮商輔導室開放時間,以每週三、四下午為原則,並視諮商輔導案件
    量,俟機調整增減。

八、員工如於上班時間接受晤談輔導,以公出辦理登記。

九、依本要點實施之諮商輔導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輔導人員及協助辦理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遵守相關專業倫理,採隱密、不公開方式進行。晤談輔導所得資
    料不得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室編列預算,並於人事業務-任免遷調
      及編製-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