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及內政部訂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
    格標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
    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三、本服務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儘量主動規劃本服務,學生及教師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
        得強迫。
  (二)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三十五
        人(幼稚園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
  (四)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本服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有關規定。

四、實施對象:
  (一)本服務之對象係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
  (二)參加本服務之學童,由家長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定。
  (三)特殊個案學童由校方與家長聯繫後,輔導參加課後活動。
  (四)參加本服務之學童,家長必須負責於放學後接送。

五、實施時間:
  (一)日期以在開學第二週開辦為原則。
  (二)各校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
  (三)本服務之時間,依據各校學童與家長之需要訂定之,類別如第七
        條第八項。

六、實施方式:
  (一)課程規劃: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
        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不得作不當之補習
        。
  (二)師資安排: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
        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
          良好者。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
          程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
          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
        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三)活動場所:場地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學
        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備及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
        要為優先考量。得報經本府核准。
  (四)本服務辦理方式:
        1.由學校自行辦理。
        2.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3.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
        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
        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於招標文件。
  (五)各校視需要成立本服務之委員會,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
        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業務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
        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六)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
        定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辦理者,次年得優先依規定申請辦
        理。
  (七)本府為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小組,視需要赴各校訪視考
        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七、	經費收支:
  (一)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
        」、「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
  (二)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每節以四十分鐘計算,午休時間以一
        節計算):
        1.上班時間:每節二六0元為原則(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
          時)。
        2.下班時間:每節四00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及週末)。
        3.寒暑假期間:授課鐘點費得比照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學
          童課後活動暨寒暑假學才藝育樂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4.外聘師資每節二六0至四00元為原則,由學校定之。
  (三)教師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佔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工作費、郵電費、水電
        費、材料費(含教材、油墨、紙張、碳粉等)及維修費等】後若
        有剩餘款則平均退給學生。工作費之支領對象為行政員工。校長
        、主任、組長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本身主管加給的二分之一
        ;其餘人員每月支領工作費不得高於最低組長主管加給的二分之
        一。
  (五)經費實報實銷,經費應經本服務委員會決議後使用;並隨會計報
        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六)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各校、主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
          依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2.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開辦後未滿十二天(含上課天數第十
          二天)退還50%;開辦後滿十三天(含上課天數第十三天)以
          上不予退費。
  (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
        特殊學生,亦得減免收費。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比
        一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項減
        免之費用,其辦法由學校自訂。
  (八)每月收費公式如下:
        教師鐘點費×每月節數÷0.7÷人數 =每人每月應繳金額類別計
        算公式
        上班時間260元×每月節數÷0.7÷人數=收費標準
        下班時間400元×每月節數÷0.7÷人數=收費標準
        寒暑假班260元×每月節數÷0.7÷人數=收費標準(週一至五)
                400元×每月節數÷0.7÷人數=收費標準(週六、日)
  (九)收費應由學校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
        備查。
  (十)如學生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時,得由學
        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
        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
        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份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
        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二)學生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學
        生在校之安全。
  (二)參加本服務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
        通崗之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之安全。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各校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