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若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班),包括啟智班、啟
聰班、資源班、身心障礙巡迴班輔導搬、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音樂、
國樂、管樂、美術、舞蹈、體育班)、學術性向資優班(數理、語文
等)、其他特殊才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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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設立特殊班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擬定特殊
班實施計畫報市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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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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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各類特殊班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班級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
師及授課節數等相關資料報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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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得依學生之個別需要,彈性調整課程、科目(或領域)及教學時
數,為須經家長同意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報請
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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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實施身心障礙教育,應依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綱要,訂定學生個別
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應依「特殊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十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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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各類特殊班應依規定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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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班教學應由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置
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置教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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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班任課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至多僅能有一名兼任
行政工作,若兼任組長,除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他組長。各類特殊
班導師以具特殊教育合格教師為優先,已兼任特教組長者不宜擔任導
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應對等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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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小特殊班教師比照普通班教師每週授課分鐘標準辦理;國中特殊班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專任教師十八節,導師十四節,特教組長比照一
般組長。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兼任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每週授課
節數得斟酌減三至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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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教班教師除規定應授課節數外,應作個案分析研究、編寫教材、
自製教具及生活輔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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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殊才能班一般課程教師,其授課時數與普通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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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特殊才能班(音樂、國樂、管樂、舞蹈、美術、體育班),於
公開徵求師資後,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得遴聘校內外
具有專長者擔任特殊才能班教師,其相關規定請依據「嘉義市各公
立中小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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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特殊才能班(音樂、國樂、管樂、舞蹈、美術、體育班)之專業課
程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課程標準已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
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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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特殊班內編制教師,在特殊班授課節數應達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以
上,始得支領特殊教育津貼,其支領及計算方式:以實際擔任特殊
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合格特教教師及非合格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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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類特殊班以儘量利用現有教室為原則。學校申請設立特殊才能班
時,應提出包含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相關項目之具體設班計
畫,報請市政府核准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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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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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自八十九學年第二學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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