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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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求,
發展多元化安置型態,提供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及最少限制的教
育環境,訂定嘉義市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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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方案之申請單位為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幼稚園,實施對象為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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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所提之特殊教育方案每次申請以一學年度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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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需求評估(基本資料、背景及現況分析、能力評估、需求項
目及原因......)。
(四)實施方式(執行地點、項目、策略、內容、......)
(五)執行過程(執行期間、日期、時間、進度......)。
(六)人力支援(參與計畫人員及執行、督導人員)。
(七)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八)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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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對所提特殊教育方案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前向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提出申
請,於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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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鑑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所申請特殊教育方案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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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教育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視需要逕行督導,各校應於方案結束
後一個月內應提出成果報告送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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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教育部補助款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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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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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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