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
    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甄選市
    內學校服務,應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及校長同意
    ,由本人親自向介聘甄選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辦理介聘甄選市內學校服務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
    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甄選。
  (一)基本條件: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服務條件:
        1.現職本市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
          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提書面證明,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甄選。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本府核准於介聘生
          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

四、教師申請介聘甄選應以教師合格(登記)證書為申請介聘甄選科(類
    )別。

五、各辦理介聘甄選學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項作業,並依
    下列時程循序辦理:
  (一)介聘甄選簡章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府備查後始得上網公告
        。
  (二)學校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介聘甄選作業程序。
  (三)辦理介聘甄選學校應於六月十日前將甄選結果報本府備查,並通
        知該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原服務學校則視同出缺。
  (四)聘書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六、申請介聘甄選市內學校服務之教師,應配合介聘甄選學校之作業時程
    及作業方式,並檢據下列表件親自向介聘甄選學校提出申請:
  (一)教師合格(登記)證書
  (二)最近三年內成績考核通知書
  (三)國民身分證
  (四)現職服務證明書
  (五)原服務學校同意書
  (六)其他證件

七、經達成介聘甄選市內學校服務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甄選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於三年內
    不得再申請介聘甄選市內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