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獎助公立國民中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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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國民中學學生奮發進取並培育其
    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本市公立學校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其前一學期之綜合表現、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皆在甲等以上,(或學習領域評量在乙等以
    上、日常生活表現未有曠課及懲處之紀錄),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
    者,得提出申請。

三、為落實教學正常發展,學校應將本獎學金發放對象普及各班,讓每班
    的學生均能受惠,以維本要點之宗旨。

四、本獎學金分配額度以每校每年級每班三名為原則,每學期申請一次,
    其金額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惟其應視當年度實際經費編列狀況
    調整之。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獎學金之印領清冊報府,以進行
    簽核作業,俟完成行政手續後,由學校檢據請款轉發學生。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